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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2-18  |  发布:东莞市审计局   |  字体选择:        

东莞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及其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市审计局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审计局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市审计局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并依法可以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上述所称的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积极进行整改的,减轻处罚;

(二)主动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减轻处罚;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从轻处罚;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截留、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应经过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拟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下列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市审计局应当依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JJ-201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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