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或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能主动与审计机关协调沟通并取得同意,没有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或者延迟审计工作开展3天以下),情节轻微。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改正,但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延迟审计工作开展3-5天。 |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 |
严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以回避审计人员、丢失资料等方式或理由,消极应付,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延迟审计工作开展5-10天。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主观上抵触、不配合,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延迟审计工作开展10天以上。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2万元罚款。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规金额50万元以下,非主观过错造成,情节轻微,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免于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规金额50-100万元,有主观过错造成,审计发现后能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没有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
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5-1万元罚款。 |
严重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规金额100-200万元,有主观过错造成,造成较严重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没有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1.5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规金额200万元以上,有主观过错造成,造成重大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没有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2万元罚款。 |
3 |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规金额50万元以下,非主观过错,情节轻微,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规金额50-100万元,有主观过错造成,审计发现后能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15%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1万元罚款。 |
严重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规金额100-200万元,有主观过错造成,造成较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20%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规金额200万元以上,有主观过错造成,造成重大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5-30%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5万元罚款。 |
4 |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轻微 |
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0万元以下,情节较轻,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造成较轻微后果。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0-100万元,造成一定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15%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0.3-1万元罚款。 |
严重 |
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00-200万元,造成严重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5-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3万元罚款。 |
特别严重 |
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00万元以上,造成重大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45-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5万元罚款。 |
5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0万元以下,情节较轻,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造成较轻微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0-100万元,造成一定的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00-200万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4-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3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
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违规金额50万元以下,非主观过错造成,情节较轻,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违规金额50-100万元,审计发现后能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1.5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2-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违规金额100-200万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3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1.5万元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违规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4-5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2万元的罚款。 |
7 |
批准设计外的工程投资行为。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
轻微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设计外的工程投资行为,非主观过错造成,计划外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或超出批准投资比例10%以下,情节较轻,经审计指出后,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设计外的工程投资行为,为较多客观原因所致,计划外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或超出批准投资比例10-20%,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计划外投资额0.5-1%罚款。 |
严重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设计外的工程投资行为,计划外投资金额1000-2000万元或超出批准投资比例20-30%,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计划外投资额2-3%罚款。 |
特别严重 |
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设计外的工程投资行为,计划外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或超出批准投资比例30%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计划外投资额4-5%罚款。 |
8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或者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或者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增加的概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下或者增加概算投资比例10%以下,情节较轻,经审计指出后,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或者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增加的概算投资额500-1000万元或者增加概算投资比例10-20%,造成一定的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0.5-1%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10%以下罚款。 |
严重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或者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增加的概算投资额1000-2000万元或者增加概算投资比例20-30%,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的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2-3%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25-30%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或者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的行为,增加的概算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增加概算投资比例30%以上,情况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的后果。 |
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4-5%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45-50%以下罚款。 |
9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行为。 |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轻微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行为,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下,情节较轻,经审计指出后,能主动说明情况,积极纠正和整改,对工程质量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免于处罚。 |
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行为,违纪金额100-1000万元,情节严重,或对工程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
对施工单位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行为,违纪金额10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或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
对施工单位按违纪金额处以15-20%的罚款。 |